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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疑员工违法公司可否解除劳动合同[新闻]

发布时间:2020-11-22 00:54:06 阅读: 来源:花菜类厂家

□ 本报记者 赵媛媛  邯郸邓先生问:   2016年12月至2017年2月,我代表公司与一家合作单位的项目经理甘某合作从事某项目投标前期工作。工作完成后,公司收到甘某的实名举报信,称我以帮助其中标为由索要钱款14.8万元,并提供了双方的手机通话录音、微信通话录音、微信聊天记录。公司马上对我作出了停职审查的处理,并以我索要贿赂、违纪违法为由,与我解除了劳动合同。我对公司的处理不服,遂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仲裁委庭审查明,公司提供的手机通话录音、微信通话录音、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证据有改动过的痕迹,且公司未能提供上述电子数据证据的原始载体或者公证机关的证明,以证实其真实性和合法性。因此,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属于违法,应支付赔偿金。我想问一下,公司只是怀疑我有违法行为,可否与我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48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释法答疑  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杨芳律师称,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6条、第39条、第40条、第41条、第44条之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系合法解除,无须按照《劳动合同法》第87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但前提是用人单位需要有充分证据足以证实其解除劳动合同确系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   根据上述案情介绍:本案中,邓先生所在公司以邓先生在工作中索要贿赂、违法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应是以《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为依据。在该条规定中与本案解除劳动合同理由相关的是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六款。邓先生未经刑事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并经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并作出追究刑事责任的判决。因此,第六款“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应首先被排除适用。那么无论适用第二款“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还是适用第三款“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虽无需经司法机关以裁判形式予以确认,但仍需用人单位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如若适用第二款规定,则需用人单位提供单位合法的规章制度,以及邓先生确有本案所称不当行为,并且该行为确系违反该规章制度的行为的证据。如果适用第三款规定,则需用人单位提供邓先生确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行为,并且确因该行为给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害的证据。仅凭怀疑,不足以适用。   根据上述案件介绍,本案已经过劳动仲裁委开庭仲裁并作出裁决,并且支持了邓先生的仲裁请求。该裁决送达当事人后即具有相应法律效力,如若邓先生对于仲裁结果有何疑问,可以详询作出裁决的仲裁委,或者依法进行其它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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