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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民间金融街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1-01-07 19:35:08 阅读: 来源:花菜类厂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规范广州民间金融街(下称“金融街”)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推动其健康发展,发挥民间金融聚集效应,促进利率定价机制形成,根据省政府《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2009〕5号)、省金融办等部门《关于印发〈广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金〔2009〕10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粤府办〔2011〕59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监管主体

第二条 在广东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下称“省金融办”)的指导下,广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下称“市金融办”)和越秀区人民政府金融管理办公室(下称“越秀区金融办”)为金融街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主体,承担相应的监管职责。

第三条 市金融办按照有关规定指导和督促越秀区金融办加强对金融街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

第三章 监管职责

第四条 市金融办负责金融街小额贷款公司的政策制定、重大事项监管及协调越秀区政府负责跨区风险处置等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制定金融街小额贷款公司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

(二)负责组织金融街小额贷款公司准入审核委员会对金融街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申请等事项进行资格审核,将审核情况报省金融办备案,并对符合条件的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核准;

(三)审核金融街小额贷款公司名称、注册资本、住所、组织形式和高管等事项的变更申请,并将审核情况报省金融办备案;

(四)牵头组织市有关部门及越秀区金融办对金融街小额贷款公司经营工作情况进行检查;

(五)督促、指导越秀区金融办做好对金融街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和风险防范处置工作。

(六)负责对金融街小额贷款公司违反法律和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第五条 越秀区金融办承担金融街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职能,负责街内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管理、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和风险处置等事项。其主要职责为:

(一)向金融街小额贷款公司通报监管信息及监管政策规定,依据法律、法规,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资本充足状况、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良贷款率、风险管理、内部控制、风险集中度、关联交易等实施持续、动态监管,督促其完善资本补充机制、贷款管理制度及内部控制,加强风险管理;

(二)负责对金融街小额贷款公司名称、注册资本、住所、组织形式和高管等事项的变更进行初审;

(三)牵头组织区有关部门对金融街小额贷款公司经营工作情况进行检查;

(四)督促、指导金融街小额贷款公司做好风险管理和控制工作,并对小额贷款公司提出监管意见。

(五)定期统计金融街小额贷款公司财务、经营、融资等信息,定期聘请审计机构对金融街小额贷款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并及时向市金融办和越秀区政府报告;对金融街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业绩、内部控制、合规经营等方面情况进行年度总结并上报市金融办和越秀区政府。

(六)对金融街小额贷款公司违规行为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第四章 设立与变更

第六条 在金融街设立小额贷款公司,除应具备《广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要求的相关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2亿元,不高于10亿元。

(三)主发起企业须为连续经营三年以上、注册地在广州的企业,在工商、税务和公安等部门没有违规记录,其财务指标符合以下条件:注册资本不低于6000万元,申请前一个会计年度净资产不低于1亿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60%,申请前连续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且利润总额在1500万元人民币以上,其中最末年度净利润500万元人民币以上;权益性投资(含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出资)比例不超过净资产的5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四)境内企业法人作为投资人,须具有良好诚信记录,其财务指标符合以下条件: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30%以上(合并会计报表口径);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合并会计报表口径)。境外机构投资小额贷款公司的,须具有良好诚信记录,其财务指标符合以下条件: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总资产原则上不少于10亿美元;财务稳健,资信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银行业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应达到其注册地银行业资本充足率平均水平且不低于8%,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本总额不低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10%。

(五)自然人股东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且来源合法,具有覆盖出资额的收入证明及房产、车辆和有价证券等资产证明。

(六)主发起企业及其关联方股东合计持股比例不超过30%,其他股东及其关联方股东合计持股比例不超过20%。

(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拟任人无犯罪记录、无不良信用记录。董事、监事应具备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金融知识、经验及能力,具备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从事相关经济工作3年以上,年龄在65周岁以下;董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从事银行业工作5年以上,或者从事相关经济工作8年以上的工作经验,具备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

(八)小额贷款公司要做好市场定位,明确主要的服务行业和对象,设计灵活多样的信贷产品,实行特色化经营。

第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申请。金融街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企业应向越秀区政府递交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申请材料,包括:

(一)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拟设地、注册资本、股权结构、业务范围等基本信息以及设立的目的。

(二)公司设立方案。内容包括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步骤、时间安排;注册资本、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出资比例;公司章程草案及管理制度,包括业务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风险监控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拟聘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和聘任其他从业人员计划。

(三)责任承诺书。股东承诺自愿出资入股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上报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自觉遵守国家、省有关小额贷款公司的相关规定,遵守公司章程,参与管理并承担风险,不从事非法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等金融违法活动。

(四)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至少包括:拟设地经济金融情况;拟设机构的市场前景分析,包括市场定位、设立后所能提供的服务等;未来3年财务预测,经过预测的拟设机构开业后3年的资产负债规模、盈利水平、资本收益率、资产收益率等;业务拓展计划;风险控制能力等。

(五)股东基本情况。包括股东之间关于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协议;各股东承诺相互之间没有关联关系;法人股东的名称、注册地址、经股东(代表)大会通过的同意投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决定,法定代表人姓名,法人代码证复印件、经过工商年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贷款卡复印件,经营情况、诚信状况、未偿还金融机构贷款本息情况、纳税记录等事项;自然人股东的姓名,简历,身份证复印件,入股资金来源和个人财产性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

(六)法人股东最近3年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七)各股东信用记录查询授权书。

(八)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可在准入审查委员会审核前提供)。

(九)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十一)公安、消防部门对营业场所出具的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

(十二)申请人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

(十三)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越秀区政府初审申报材料合格后,出具日常监管及风险处置承诺书,将申报材料报送至市金融办。越秀区金融办将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申请报送至市金融办。市金融办组织金融街小额贷款公司准入审核委员会对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申请进行审核,将审核结果报省金融办备案,并对符合条件的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核准。省金融办备案通过后,市金融办正式印发核准设立的文件,金融街小额贷款公司凭金融办印发的核准通知进行工商登记。

第八条 金融街小额贷款公司变更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向越秀区金融办提出申请。越秀区金融办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市金融办,市金融办审查核准后报省金融办备案。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股权股东;

(三)变更注册资本;

(四)变更住所;

(五)变更组织形式;

(六)变更法人代表、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七)设立分支机构;

(八)调整业务范围;

(九)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第五章 非现场监管

第九条 金融街小额贷款公司须安装省金融办统一开发的非现场监管系统,在系统中实时准确披露贷款、融资和财务等方面信息。

第十条 金融街小额贷款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合计不超过5个,账户开立情况须报越秀区金融办备案,每季度末向越秀区金融办报送账户信息。越秀区金融办每月通过人民银行系统对金融街小额贷款公司的账户信息和贷款信息进行核对。如发现账户开立超过5个或未备案、贷款信息错漏等行为,须上报市金融办。

第十一条 市金融办根据非现场监管系统信息和相关情况,及时调整、制定监管政策和办法,指导和督促越秀区金融办对风险隐患进行排查。

第十二条 越秀区金融办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使用、公司治理、资产质量、流动性、财务和内部控制等方面报送的资料进行监测分析和处理,按月度形成监管分析报告上报市金融办。

第十三条 越秀区金融办定期聘请第三方独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金融街小额贷款公司开展审计,审计报告报送市金融办。

第六章 现场监管

第十四条 市金融办每年牵头组织市有关部门、越秀区金融办以及金融监管部门对金融街小额贷款公司开展一次现场检查,查验有关文件、账册、单据、银行流水和计算机系统信息,问询有关人员。发现存在问题的,责令整改。越秀区金融办参照上述程序,组织越秀区有关部门每季度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第十五条 监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开展现场检查,重点检查非现场监管中发现的重要疑点和风险点,以及监管部门所提整改意见的落实情况。

第十六条 现场监管重点检查小额贷款公司是否存在下列重大违法违规问题:

(一)非法集资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二)违反规定融入资金;

(三)贷款利率违反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四)抽逃注册资本;

(五)使用非法手段追债;

(六)未经批准开展业务、任用高管;

(七)账外经营行为;

(八)其他不规范经营行为。

第十七条 金融街小额贷款公司须在办公场所醒目位置放置营业执照,并印制市金融办和越秀区金融办的监督举报电话。

第七章 监管处置措施

第十八条 对存在问题和风险隐患的金融街小额贷款公司,市金融办可督促越秀区金融办采取下列监管处置措施:

(一)预警和提示。金融街小额贷款公司出现以下情形,应根据需要进行预警和提示:

1.不良贷款率超过5%;

2.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足75%。

(二)金融街小额贷款公司出现以下情形,将监管通报发送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和债权银行等利益相关方:

1.发放单笔100万以上的贷款未按期归还,出现3次展期;

2.向高管或信贷人员关联方发放贷款。

(三)金融街小额贷款公司出现以下情形,应根据需要约见高管人员:

l.小额贷款公司存在严重的问题或风险;

2.小额贷款公司没有按要求报送整改和纠正计划;

3.小额贷款公司报送的整改和纠正计划不能有效管理和控制风险;

4.小额贷款公司没有按要求对存在的问题和风险进行整改和纠正。

第十九条 对存在以下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小额贷款公司,市金融办可采取责令整改、责令停办业务、取消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等措施。

(一)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登记事项的;

(三)违反国家和省的利率政策的;

(四)未经核准擅自更换法定代表人和任命主要管理人员的;

(五)拒绝或者阻碍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监管检查的;

(六)未按照要求和规定提供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七)账户开立超过5个或未备案的;

(八)有洗钱行为的;

(九)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章 利率形成及发布

第二十条 为引导小额贷款市场参与者规范交易行为,促进小额贷款利率定价机制形成,越秀区金融办授权金融街管理公司每个工作日通过公共信息平台发布金融街小额贷款公司上一工作日市场平均利率。

第二十一条 金融街小额贷款公司每个工作日18:00前将当日各笔新增贷款的金额、期限、利率等信息输入越秀区金融办指定的系统,系统通过设定程序采用加权平均法按照5日(含)以内、5-15日(含)、15日-1个月(含)、1-3个月(含)、3-6个月(含)、6-12个月(含)、12个月以上等7档期限计算出该交易日的平均利率,于第二日上午8:30公布。

第二十二条 金融街小额贷款公司要对上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要安排专人负责信息实时报送工作,越秀区金融办可对违反规定的小额贷款公司采取通报批评、责令整改等处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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